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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8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改進事項如說明
主    旨:為杜絕外界物議,建立獄政新形象,提示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
          社改進事項如說明,請照辦。
說    明:一、自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各監、院、所、校應停止委辦員工
              消費合作社販售菜餚(無論是自製或委託代售),相關販售菜餚之規
              定應停止適用。
          二、百貨部門,日用品類之委辦仍予以保留。惟食品類部分,限定委辦項
              目如下:
          (一)糕餅類:包含餅、乾(干)、酥、派、片、零嘴、捲等。
          (二)罐頭類:包含醬菜、肉品、水果等。
          (三)速食類:包含泡麵、麥片、奶粉、咖啡等。
          (四)麵包類。
          (五)茶葉類:包含茶包。
          (六)飲料類:以鋁箔包、寶特瓶為宜。
          (七)水果類。
          三、除上述販售七類食品外,非經報准不得巧立名目,逕行販售,尤其禁
              售點心類食品(如肉粽、肉丸、涼麵等),並應確實遵守售價不得高
              於市價以及一般性物品每日每人消費二百元之規定。
          四、本部將派員視察辦理情況,未按規定辦理者,將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誠正
          、明陽中學
副    本:本部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57-35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9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