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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6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各監院所校收容人三餐用餐時間之規定
主    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收容人三餐用餐時間,各機關應依說明規定切實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早餐用餐時間為七時三十分,中餐用餐時間為十二時,晚餐用餐時間
              為十七時。
          二、因各監院所校類別、屬性不同,且硬體設備及機關功能各有不同,其
              用餐地點在工場、舍房、餐廳或其他特定處所,得由各機關斟酌決定
              。
          三、如選擇在舍房用餐之機關,應注意舍房禁止吸菸、剩餘菜餚處理、餐
              具洗滌及收容人服藥等問題。
          四、日勤戒護人員每日上午八時上班、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十八時下班,有
              上班之星期六下班時間為十四時;收容人之開封時間,可依機關大小
              在工場或舍房用餐而做彈性調整,惟決定晚餐在工場用餐之機關,應
              在十八時前完成收封。
          五、延後收容人晚餐用餐時間,炊場雜役勢必延後收封,如在舍房用餐,
              亦會增加清潔雜役工作時間,此將加重夜間舍房管理員之工作量,如
              有必要,且在經費允許範圍內,得酌派日勤人員加班,並加強戒護及
              秩序之維護,以防事故發生。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
          學校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各科及視察室、本部矯正人
          員訓練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55-35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64、832-8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