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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0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主    旨: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提示應行注
          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茲提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之條件、規格等應切實依
              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應設立簿冊註明收容人編號、姓名、案由
              、刑期、級別、機型、購買日期等資料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是
              否依規定持有或改造變更用途。
          三、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欲報廢時,須報經核准,不可任意毀棄,
              未經登記列管或損壞之小型電器用品一律以違禁物品處理。
          四、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禁止私自轉讓、租借或其他圖利之行為,
              收容人如出監(所)一律攜離,不得轉讓。
          五、收容人因違規或其他原因禁止繼續持有小型電器用品,應繳交保管。
          六、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以純用乾電池為限,禁止使用充電器、充
              電電池、變壓器、延長線等。
          七、小型電器用品不得改造使用或外接擴音喇叭,及不得有錄放音、錄放
              影之功能。
          八、小型電器用品以委託合作社代購者為限,借提、移監之收容人可提出
              原監禁處所之檢查浮籤或其他證明並符合規格規定者,經檢查登記後
              ,准許發給持有。
          九、未列冊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乾電池,購買之乾電池以
              舊換新之方式為原則,不得屯積或任意廢棄,備用以一份為限。
          十、收容人如情緒不穩,有自傷或暴力傾向者,應加強防範將乾電池或小
              型電器用品(含零件)作為自傷或傷人之工具。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輔育院、矯正學校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視察室、三、四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25-22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64-6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