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級檢察機關處理監護處分案件應依規定,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
醫護
主 旨:各級檢察機關處理監護處分案件應依部頒「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醫
護。請照辦。
說 明:按「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業於
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法 87 檢字第○○二四一三號函頒施行,依該注意
事項第三項規定「檢察機關應與設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以執
行監護處分,將受監護處分人委由特約醫療機構醫護之」,惟邇來仍有部
分檢察機關未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受醫護,而將其送往病監,特
提示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