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檢字第 000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各級檢察機關處理監護處分案件應依規定,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
醫護
主    旨:各級檢察機關處理監護處分案件應依部頒「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醫
          護。請照辦。
說    明:按「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業於
          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法 87 檢字第○○二四一三號函頒施行,依該注意
          事項第三項規定「檢察機關應與設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以執
          行監護處分,將受監護處分人委由特約醫療機構醫護之」,惟邇來仍有部
          分檢察機關未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受醫護,而將其送往病監,特
          提示如主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38 期 69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