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中,交卷宗予申請人閱覽、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等執行
疑義
主 旨:關於 貴署函詢「本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其中有關參
考規劃執行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九)環署法字第00五五二二八
號函。
二、貴署所詢疑義,本部意見如後:
(一)按承辨人交卷宗予申請人閱覽時,卷宗須裝訂、編頁碼整理好。依
法不提供閱覽部分,應抽出,不得交予申請人乙節,其意在於避免
申請人得閱覽依法不得提供閱覽部分。是以如卷宗已黏貼封條,不
得任意抽出時,似得以其他方式,如訂合、遮蔽等足以使申請人無
法閱覽不得提供部分之方式為之。
(二)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如已公告處
理期間,似勿庸再重為公告,以減少行政負擔。
(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
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其立法意旨在於能讓人民及早得知並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是以
關於擬訂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始點,宜由主管機關就個案依上開條
文規定本於權責審酌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