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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118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之時間認定問題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
          與「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或後之時間認定問題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八九) 農企字第八九○○一○○九
              六號函。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復
              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而
              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中所
              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
              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
              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
              與  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土
              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至該條例第十七條所稱之「本條例修正施行
              前」,依首開說明,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更屬無疑。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0 期 76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89 年夏字第 32 期 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