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之時間認定問題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
與「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或後之時間認定問題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八九) 農企字第八九○○一○○九
六號函。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復
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而
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中所
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
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
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
與 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土
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至該條例第十七條所稱之「本條例修正施行
前」,依首開說明,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更屬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