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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1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函頒「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主    旨:函頒「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如附件) ,並溯自八十八年一月
          一日起實施,請查照辦理。
說    明:為配合精省政策,賡績推展調解業務及鼓勵鄉鎮市區調解工作人員,使其
          積極任事增進效率,以疏減訟源促進社會詳和,經會同有關檢討後,訂定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乙種,作為推行鄉鎮市調解業務之依據
          。

附    件: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一  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 (鎮、市) 調解功能,以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 調解委員。
           (二)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  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
                行政院獎勵。
           (二) 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
                請法務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四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 (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三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由內政部
                  轉請法務部獎勵。
           (二) 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
                  請行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
                  請法務部獎勵。
           (三) 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
                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五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
           (二) 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六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
              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 (如附表一至四) ,報請縣政府
              審查後,獲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縣長以下獎勵
              部分,由縣政府逕予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七  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八  本要點於直轄市及市之區準用之。

附表  一:    年    縣    鄉 (鎮、市) 獨任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職稱 (主│姓  名│獨任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席或委員│      │成立件數│種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  二:    年    縣    鄉 (鎮、市) 協同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單位職稱│姓  名│協同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        │      │成立件數│種類│        │
          ├───┼────┼────┼───┼────┼──┼────┤
          │      │        │        │      │        │    │        │
          └───┴────┴────┴───┴────┴──┴────┘
          附註: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
                ,調解書並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  三:    年    縣    鄉 (鎮、市) 轉介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單位職稱│姓  名│轉介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        │      │件數    │種類│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附表  四:    年    縣    鄉 (鎮、市)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職稱 (主│姓  名│服務年資│獎勵│備    考│
          │      │市) 別  │席或委員│      ├─┬──┤種類│        │
          │      │        │)       │      │年│年月│    │        │
          │      │        │        │      │  │至年│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11 期 252-2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