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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者,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
執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
主  旨:按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
     獄者,依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其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
     護管束,並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行之;且該保護管束之執行,準用同法
     第三章第二節保護處分執行之規定。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保護處分之
     性質及效力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不同,故依法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執
     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請查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