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者,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 執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
主 旨:按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 獄者,依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其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 護管束,並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行之;且該保護管束之執行,準用同法 第三章第二節保護處分執行之規定。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保護處分之 性質及效力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不同,故依法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執 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