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八) 英護業字第○七○六號
函。
二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
圍,依本條項規定所示,應以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項目及
金額為限。至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出具之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之範圍,亦應為相同之解釋,而受
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之限制。
三 至於貴會承擔保證責任乙節,因法有明文規定,仍請依辦理。
四 有關保證書之出具,貴會擬統一辦理,應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