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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3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適用疑義
主    旨:所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八) 英護業字第○七○六號
              函。
          二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
              圍,依本條項規定所示,應以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項目及
              金額為限。至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出具之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之範圍,亦應為相同之解釋,而受
              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之限制。
          三  至於貴會承擔保證責任乙節,因法有明文規定,仍請依辦理。
          四  有關保證書之出具,貴會擬統一辦理,應屬可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36 期 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