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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人字第 0114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監獄委託公立醫療機構對犯妨害性自主罪受行人實施診療費用之支給標準
主  旨:關於本部指定之監獄委託公立醫療機構對犯妨害性自主罪而患有精神疾病
     之受刑人實施診斷、輔導或治療,其診療費用支給標準業經行政院核定比
     照各醫療機構支援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醫師應診費暨其他
     醫療業務人員支援工作費支給標準支領,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廿七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二二四號函
       辦理。
     二、檢附各醫療機構支援本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醫師
       應診費暨其他醫療業務人員支援工作費支給標準表影本一份。
     三、所需經費在貴監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檢討支應。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345-3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