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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決字第 0033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實施戒護區淨化方案,對於執行公務之檢察長等及「危機處理小
組」人員,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所處理
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
主    旨:各監院所實施戒護區淨化方案,對於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
          察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成員,本部與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所處理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
          接受檢查,請  查照。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矯政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五專設)、本司視察室、
          三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2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