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與民間團體合辦書展而遭受違約,致收容人權益受損之處理原則
主 旨:有關本部所屬台灣雲林監獄及部分機關與中華大愛促進協會合作辦理書展 ,惟該會事後卻涉嫌毀約,以致部分收容人權益遭受損失乙案,各機關若 有類似情形,請務須妥適處理善後事宜,並請於八十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 將受害情況及機關處理情形報部備查,請照辦。 說 明:一、依本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88)政(六)字第二五三七三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若尚未發生類私情形者,嗣後應特別注意嚴加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