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疑義
主 旨: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
程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花監總字第二二六四號函。
二、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
,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
條規定:「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
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段亦
規定:「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
督機關。……」依上開規定,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
)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如認必要,自得指揮司法警察偵
查。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花蓮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