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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360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疑義
主    旨: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
          程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花監總字第二二六四號函。
          二、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
              ,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
              條規定:「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
              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段亦
              規定:「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
              督機關。……」依上開規定,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
              )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如認必要,自得指揮司法警察偵
              查。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花蓮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六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5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06-6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