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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196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修正「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主    旨:修正「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請查照。
說    明:一、為配合臺灣彰化監獄增闢肺結核病監成立,縮短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
              監作業時程,俾利收容人及早接受治療,故將「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
              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修正為「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
              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二、另有關收容監獄及收容對象,因時移勢遷,亦有同時修正必要,併此
              說明。
          三、檢附「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及「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新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各乙份。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
副    本:本部矯正司(六份)、臺灣技能訓練所、各看守所

附    件: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一  臺灣彰化監獄 (以下簡稱彰化監獄) 專收容各監獄、技能訓練所開放
              性肺結核症,或染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一般性之病
              犯暫不收容。
          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有應移送彰化監獄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
              ,檢具當地結核病防治所 (院)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
              造具名冊,經送彰化監獄,由彰化監獄特約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處
              理意見報部核定。
          三  法務部對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移送彰化監獄之結核病收容人,依
              左列順序核定移送:
           (一) 患開放性肺結核症收容人。
           (二) 患染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
           (三) 前二款之收容人病情輕重相同者,以無隔離病房、醫療設備較差之
                監獄、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為優先。
          四  彰化監獄收容肺結核症收容人容額定為一百名,如其收容人數未滿容
              額,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有案之收容
              人。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彰化監獄之收容人,應告以在
              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彰化監獄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
              ,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彰化監獄得檢具事證,函
              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
          六  彰化監獄對於前項收容人所患之肺病,應作有效之治療,並充實肺結
              核病第一、二線之各項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發揮病監之功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147-148、
2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