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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185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究應適用刑法修正施行前亦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主  旨:貴監函請受刑人柯○○之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三年七月又十三日,究應適用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亦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以辦
     理期累進處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八宜監澄教字第一八○四號函。
     二、本件受刑人柯○○無故離去職役逃亡之時間為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在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依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其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執行,自應適用刑法修正
       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