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08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主    旨:為因應本部所屬各戒治所設立情形之調整,茲修正「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
          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法 88 矯字第○二六六二二號函計達。
          二、檢附修正後之「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乙份,請於文到日起實施。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人事處、統計處、資訊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
          矯正人員訓練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
          看守所(含台灣桃園、宜蘭、澎湖看守所)(上均含附件)

附    件: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
          │看守所名稱    │指定設置之戒治所分所  │暫收容對象          │
          ├───────┼───────────┼──────────┤
          │台灣台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台北分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台│台灣台北、板橋地方法│
          │              │北分所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              │                      │之二犯、三犯或撤銷停│
          │              │                      │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士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士林分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士│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林分所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桃園看守所│台灣新竹戒治所桃園分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男性受戒治人。  │
          ├───────┼───────────┼──────────┤
          │台灣新竹看守所│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新竹│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苗栗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台中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南投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南投分所│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南│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投分所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彰化看守所│台灣雲林戒治所彰化分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彰│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化分所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雲林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雲林│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嘉義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嘉義│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台南看守所│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台南│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分所                  │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女性受戒│
          │              │                      │治人。              │
          ├───────┼───────────┼──────────┤
          │台灣高雄看守所│台灣屏東戒治所高雄分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高│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
          │              │雄分所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屏東看守所│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屏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台東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花蓮看守所│台灣花蓮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                      │檢察署、台灣花蓮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宜蘭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基隆看守所│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基隆│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澎湖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福建金門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21-323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8 年 5  月 18 日(88)法矯字第 00055
  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