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主 旨:為因應本部所屬各戒治所設立情形之調整,茲修正「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
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法 88 矯字第○二六六二二號函計達。
二、檢附修正後之「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乙份,請於文到日起實施。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人事處、統計處、資訊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
矯正人員訓練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
看守所(含台灣桃園、宜蘭、澎湖看守所)(上均含附件)
附 件: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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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名稱 │指定設置之戒治所分所 │暫收容對象 │
├───────┼───────────┼──────────┤
│台灣台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台北分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台│台灣台北、板橋地方法│
│ │北分所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 │ │之二犯、三犯或撤銷停│
│ │ │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士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士林分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士│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林分所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桃園看守所│台灣新竹戒治所桃園分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男性受戒治人。 │
├───────┼───────────┼──────────┤
│台灣新竹看守所│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新竹│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苗栗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台中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南投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南投分所│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南│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投分所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彰化看守所│台灣雲林戒治所彰化分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彰│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化分所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雲林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雲林│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嘉義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嘉義│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台南看守所│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台南│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分所 │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女性受戒│
│ │ │治人。 │
├───────┼───────────┼──────────┤
│台灣高雄看守所│台灣屏東戒治所高雄分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高│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
│ │雄分所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屏東看守所│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屏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
│台灣台東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花蓮看守所│台灣花蓮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 │檢察署、台灣花蓮地方│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 │
├───────┼───────────┼──────────┤
│台灣宜蘭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台灣基隆看守所│台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基隆│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分所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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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澎湖看守所│無須設置 │ │
├───────┼───────────┼──────────┤
│福建金門看守所│無須設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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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8 年 5 月 18 日(88)法矯字第 00055
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