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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06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核定勒戒處所及戒治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
標準
主    旨:茲核定本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及戒治所八十八年下半
          年及八十九年度勒戒治及戒費用收取標準,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
              要點」第二點及「法務部所屬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第二點辦理。
          二、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標準與八十八會計
              年度同(請各機關查閱本部八十七年七月四日法 87 矯字第○○一三
              三○號函)。
          三、另為符合「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法務部所屬監
              獄附設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自即日起修正名稱為「法務部
              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其附表一之名稱亦請配合修正
              為「臺灣○○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費用繳納通知單」。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矯正人員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
          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