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06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發生風紀案件,戒護事故或重大事件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
方式報告
主    旨:各監院所校發生風紀案件、戒護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應立即以電話或其
          他最迅速方式報告本司,請照辦。
說    明:一、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法八十九矯字第○○五七九號函諒達。
          二、近日有台灣雲林監獄八十一名收容人腹瀉、發燒及台灣台北看守所收
              容人割喉自殺未遂送醫事件發生,未能立即報告本司,實有未合。
          三、部長指示本司掌控各監院所校發生重大事件訊息,往往較政風系統為
              慢,應即改進。
          四、各監院所校發生風紀案件、戒護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應依規定至遲
              半小時內報告部、次長及本司司長、副司長、三科或分區視察。
          五、應報告事項如有隱匿不報、延遲報告或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
              責任,從嚴議處,機關首長並負督導不周之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