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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01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辦理應變演習有關事項如說明
主    旨:提示各監院所辦理應變演習有關事項如說明,請照辦。
說    明:茲提示辦理應變演習有關事項如次:
          一、為增進管教人員之應變能力,熟悉應變措施與步驟,以確保機關及收
              容人之安全,各監院所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應變演習。
          二、各監院所應切實檢討現有之各項應變計畫與措施,務期符合防患未然
              與緊急應變之需求,以增進人員之應變能力。
          三、演習項目:
          (一)防火演習。
          (二)防暴、防逃、防震或醫療緊急救助演習。
          四、演習方式:
          (一)防火演習:以實兵操作方式,依環境需要假設狀況,必要時得洽請
                當地消防單位協助,以現有人力編組,運用各項消防設施進行演習
                ,演習之假設狀況,應以舍房工場、炊場等處所發生火警或收容人
                蓄意縱火,如何緊急應變處理;且處理過程應著重人員之緊急支援
                ,各項消防器材之使用暨收容人之安全疏散與警械,俾使管教人員
                熟練各項應變技能。
          (二)防暴、防逃、防震演習應參酌實際環境假設狀況,運用現有管教人
                員或請求危機處理小組、軍警協助支援,及安全裝備,配合應變對
                策,作妥善規劃與演練,辦理方式防逃演習採沙盤推演,防暴、防
                震演習得視機關環境與囚情狀況,採實兵演練。
          (三)緊急醫療救助演習可假設收容人集體中毒,如何緊急協調醫療機構
                戒送外醫,或為監所內之醫療協助及妥善處理媒體和家屬質疑等相
                關問題,作沙盤或實兵演練。
          五、演習之擬定,應參照「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之規定,可依
              日間及夜間勤務狀況,就發生事故時可資運用之人力進行編組,分配
              任務作通盤規劃。
          六、全國各監院所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區,得每三個月擇一區一監所配合危
              機處理小組辦理防暴、防火等應變演練,本部及指定部分監所派員督
              導、評比。
          七、各監院所舉辦年度應變演習,時間自訂(避免集中於年底),防火演
              習為應辦項目,其他防暴、防逃等演習得擇一辦理,演習日期及計畫
              十日前報部,本部將視情形派員前往督導,演習後應予檢討,並於十
              五日內將檢討結果報部。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各看守所、五專設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21-22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65-7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