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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檢決字第 0080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假釋經撤銷之殘餘刑期應由何機關發指揮書執行案
主  旨:關於假釋經撤銷之殘餘刑期應由何機關發指揮書執行一案,貴署研究意見
     ,復如說明二、三,請照辦並轉行。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八年二月廿四日檢英執(一)字第三五二號函。
     二、有關由受囑託地檢察署發指揮書執行之受刑人,於假釋後再犯罪經撤
       銷其假釋,前案之殘餘刑期,應由何地檢署執行一案,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法律問題一則,本部研究意見,認應由原受囑託指揮
       執行之地檢署執行(如附件)。
     三、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罪,經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若不分該受刑人所
       在何處,均由受囑託執行之地檢署執行,於受刑人已不在受託機關之
       轄區者,該受託機關之執行將有事實上之不便利,貴署研擬之補充規
       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