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或戒治處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
主 旨:請切實依照本部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四三八號、八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八三七號、本部資訊處八十八
年三月三十日法 88 資處字第○○○八八四號函示事項辦理,於移送受觀
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戒治處
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或於移送
後三日內(遇例假日可順延)補送,本部將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定期
查核,請查照辦理。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資訊處、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