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0024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移送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或戒治處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
主    旨:請切實依照本部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四三八號、八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八三七號、本部資訊處八十八
          年三月三十日法 88 資處字第○○○八八四號函示事項辦理,於移送受觀
          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至勒戒處所或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戒治處
          分時,應併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或於移送
          後三日內(遇例假日可順延)補送,本部將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定期
          查核,請查照辦理。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矯正司、資訊處、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