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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監字第 0008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主  旨: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收容人患病應經醫師診斷後,依病況需要,方得收治於醫務中心(病
       舍)。
     二、收容人收治於醫務中心(病舍)期間,應敦請醫師隨時查看收容人之
       病況,若收容人之病況已獲控制,應即送回收容人場舍。
     三、醫務中心(病舍)場舍主管對於收容人之行狀,應嚴予考核,嚴格禁
       止有欺弱凌新或黑道把持之情事。
     四、收治醫務中心(病舍)收容人之名冊,應按月造冊以備查考。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
     陽中學
副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