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主 旨: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收容人患病應經醫師診斷後,依病況需要,方得收治於醫務中心(病
舍)。
二、收容人收治於醫務中心(病舍)期間,應敦請醫師隨時查看收容人之
病況,若收容人之病況已獲控制,應即送回收容人場舍。
三、醫務中心(病舍)場舍主管對於收容人之行狀,應嚴予考核,嚴格禁
止有欺弱凌新或黑道把持之情事。
四、收治醫務中心(病舍)收容人之名冊,應按月造冊以備查考。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
陽中學
副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