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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342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原全體合夥人擬同時退出,其營業並由新合夥
人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原合夥人應否辦理清算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原全體合夥人擬同時退出,其
          營業並由新合夥人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原合夥人應否辦理清算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經 (八八) 商字第八八二一四五七九
              號函
          二  關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原全體合夥人擬同時退出,其營業並由新
              合夥人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原合夥人應否辦理清算,應視原合夥
              人退夥與新合夥人入夥時期之先後而定。換言之,如原全體合夥人退
              夥在先,因事涉合夥關係之消滅,自應依法辦理清算程序;倘係新合
              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則因合夥人退夥後,與他合夥人
              之合夥關係,即告消滅,故應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進行合
              夥財產之結算,且合夥人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依同法第六百
              九十條之規定,仍應負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34 期 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