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續詢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乙案,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 日法 88 律字第○二三四八五號函說明二之 (二) 已至為明確, 貴局無 須因該條「送達於當事人本人」規定而變更目前送達方式。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八八○一九○七六–○○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