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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262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聲請人為向稅捐機關辦理退稅,聲請調解以取得執行名義,是否逾越
調解案件受理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臺南市政府請釋:聲請人為向稅捐機關辦理退稅,聲請調解以取得執
          行名義,是否逾越調解案件受理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前民政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民四字第八八○一九五五
              九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之規定
              ,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案依來函附件所述,其聲
              請調解之內容及事實似均不明,有待釐清。其欲聲請調解之事項如係
              因代書之過失,致其遭雙重課稅之損失,而欲向其受任人 (即代書)
              請求賠償,核其情形似屬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自得依法調解;惟如
              係聲請人對稅捐機關之雙重課稅處分不服,欲經調解取得執行名義後
              ,向稅捐機關申辦退稅,則宜循行政救濟途徑或其他法定程序 (如稅
              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為之,非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調解。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