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尋獲無竊嫌汽、機車,車主經通知拒不領回或無法通知領回,得否依
民法之規定予以拍賣後提存疑義
主 旨:關於尋獲無竊嫌汽、機車,車主經過知拒不領回或無法通知領回,得否依
民法之規定予以拍賣後提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按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台 (八八) 內警字第八八○二七三七號
函。
二 按各警察機關所查獲棄車逃逸之失竊汽、機車,如果係屬扣押物,而
應受發還之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若上開失竊汽、機車係非扣押物,而失主拒
不領回,無法存放者,於無行政處理之法令可資遵循時,似可依照民
法提存等相關規定辦理,業經本部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法七十八律字
第○一六○○六號函釋有案 (另請參照本部 80.01.30 法八十律字第
○一七八一號函意旨) 。上開函釋所引用之相關法律條文迄今未經修
正或變更。準此,本件來函所詢疑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仍得參
照該函釋之意旨辦理。惟本件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 貴
部本於職權逕行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