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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137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國防部委託臺灣省政府代辦眷村改建工程專案管理總協議書 (草案)
之說明
主    旨:關於  貴處交辦國防部函陳該部委託臺灣省政府代辦眷村改建工程專案管
          理總協議書 (草案) 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貴  處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台八十八交字第一八一二三號交辦 (議)
              案件通知單。
          二  按依  總統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七一二○
              號令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
              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
              行之。」 (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是以本件國防擬委託臺灣省
              政府代辦眷村改建工程專案管理,有無法規之依據,宜先予查明,如
              有法規之依據,參酌上開規定意旨,似無不可。至於所委託事項擬訂
              定協議書草案之具體內容,須由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依具體個案協議
              定之,對該草案協議內容部分,本部無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