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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108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農會員工因案停職後,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上訴高等法院審
判中死亡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農會可否依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解除該員
職務,抑或應以無罪認定疑義
主    旨:有關農會員工因案停職後,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上訴高等法院審
          判中死亡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農會可否依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解除該員
          職務,抑或應以無罪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九四五七號
              函。
          二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是以
              一切自然人均因死亡而使權利能力歸於消滅。本案於農會法及其相關
              法規雖未規定農會選任及聘、雇人員死亡時,其職務是否當然消滅或
              為解除職務之原因,惟權利主體既已不存在,參酌上揭說明,則該等
              人員與農會之職務關係當然消滅,似無庸再予解除該等人員職務。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