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係命令是否牴觸民法、憲法,牴觸部分是否無效
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張○蘭女士陳情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係命令是否牴觸民法、
憲法,牴觸部分是否無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台 (八十八) 原民企字第八八○二一九
五號函。
二 按「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
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主要係以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
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為認定標準。準此,上開標準對原住
民身分之認定,係採「血統主義」。查收養制度之目的,原欲使雙方
當事人之無直系血統聯繫者,發生親子關係,故其主要效力,固為使
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身份,惟因收養子女僅為擬制的血親
,故其取得身分之時期,及在身分法上之地住等,自與親生之婚生子
女有所不同 (陳棋炎著「民法親屬」第二三四頁參照) 。又被收養人
從收養人之姓,係由收養關係而來,非因被收養人取得養方之宗族身
分而然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三五二頁參照) 。是
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係僅關於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法律關係所
為之規定,與以血緣事實為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無關,貴會之意見,本
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