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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107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係命令是否牴觸民法、憲法,牴觸部分是否無效
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張○蘭女士陳情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係命令是否牴觸民法、
          憲法,牴觸部分是否無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台 (八十八) 原民企字第八八○二一九
              五號函。
          二  按「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
              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主要係以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
              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為認定標準。準此,上開標準對原住
              民身分之認定,係採「血統主義」。查收養制度之目的,原欲使雙方
              當事人之無直系血統聯繫者,發生親子關係,故其主要效力,固為使
              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身份,惟因收養子女僅為擬制的血親
              ,故其取得身分之時期,及在身分法上之地住等,自與親生之婚生子
              女有所不同 (陳棋炎著「民法親屬」第二三四頁參照) 。又被收養人
              從收養人之姓,係由收養關係而來,非因被收養人取得養方之宗族身
              分而然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三五二頁參照) 。是
              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係僅關於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法律關係所
              為之規定,與以血緣事實為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無關,貴會之意見,本
              部敬表同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31 期 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