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坊間業者開設公司行號販售充氣娃娃等物品,有無違反本部主管法令
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坊間業者開設公司行號販售充氣娃娃等物品,有無違反
本部主管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經 (八七) 商字第八七○三七五三六
號函。
二 按「猥褻物品」係指足以挑逗刺激或滿足性慾,以及足以令人產生羞
恥及厭惡感之物,然其認定,應隨時代文化背景及社會一般觀念而定
。「夫妻生活用品」或「情趣用品」是否構成「猥褻物品」而應予限
制或禁止,自應就其用途、色情之認定、社會接受程度,對公序良俗
是否有負面影響等項考量後予以審酌。是故本件有關坊間業者設公司
行號販售充氣娃娃等物品,是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販賣猥褻
物品罪之構成要件,尚須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應於營業項目得否
使用「夫妻生活用品」或「情趣用品」等字樣,宜由貴部本部主管機
關立場,參酌上開意旨,自行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