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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140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監獄辦理代執行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相關事項,建議訂定統一方式
,以利業務進行
主    旨:關於監獄辦理代執行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相關事項,建議訂定統一方式
          ,以利業務進行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北監守教字第四八八二號函。
          二  關於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因另案在監服刑,執行保護管束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囑託監獄代執行時,監獄僅負責尿液採驗工作,惟監獄
              於採驗尿液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陽性反應時,應立即通知原囑託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前或刑滿釋放前,監
              獄應將其在監尿液採驗結果併同其獎懲及考核等資料,一併函送原囑
              託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35 期 50-51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4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