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觀護人報請檢察署通知監獄撤銷其 假釋案
主 旨: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觀護人應即簽報檢察官經檢察長核 示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三及部頒「辦理保護管束應 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由檢察署通知監獄報請本部撤銷其 假釋,以避免受保護管束人繼續危害社會,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