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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33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受戒治人因提起抗告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裁定法院,在法院未再裁定是
否維持原裁定前已先行將受戒治人釋放,其在所期間應否收費疑義
主    旨:關於受戒治人因提起抗告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裁定法院,在法院未再裁
          定是否維持原裁定前已先行將受戒治人釋放,其在所期間應否收費疑義一
          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台灣雲林監獄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雲監紹總字第三二○四號函辦
              理。
          二、本案宜視原裁定法院之裁定結果,再行決定是否收費。如仍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前戒治期間與嗣後之戒治期間應合併計算收
              費;如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則前戒治期間不予收費。
          三、另有關受觀察、勒戒人不服觀察、勒戒之裁定經提起抗告,其勒戒費
              用之收取,同前述原則辦理。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本
          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含
          台灣宜蘭、桃園、澎湖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