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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6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函復臺灣彰化監獄辦理收容肺結核病收容人之接收計畫
主    旨:核復貴監辦理收容肺結核病受刑人接收計畫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    明:貴監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傳真收容肺結核病受刑人接收計畫。於請增員
          額及人事部份予移撥醫師及護士員額各二名,待移撥程序辦理完畢後,再
          另行函知;戒護警力部份八十八年度將由臺灣澎湖監獄先行支援二名,俟
          八十九年度再行移撥。另關於支給危險職務加給部份,將專案陳報行政院
          核定。事費部份,應由貴監相關預算下支應。於增設之設施及經費部份於
          增設X光看片機乙部,可先由貴監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支應。於增設電子顯
          微鏡乙節,由貴監先行訪價後,專案報部,再行協助處理。於請增其他設
          備部份,可於貴監相關預算下先行支應,不足部份,再由貴監逐年編列相
          關預算支應。關於臺灣基隆監獄現有之X光機乙部,亦可一併移撥貴監使
          用,以利用診療工作之進行。於需臺灣基隆監獄支援醫療人員壹個月部份
          於支援藥劑師一名部份:據臺灣基隆監獄表示,將由該監藥師(負責藥品
          之管理)及男性護士乙名(負責肺結核收容人之醫療行政部份)輪流支援
          。於支援護士二名部份:臺灣基隆監獄將由四名護士,輪流支援。計畫中
          所提之其他事項准予照辦。
          關於臺灣基隆監獄肺結核收容人,應於本(八十七)年十月底前完成移監
          作業。
正  本:臺灣彰化監獄
副  本:臺灣基隆監獄、本部會計處、人事處、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