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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6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要  旨:
有發現部分監所未依規定辦理新聞媒體接見採訪收容人及部分戒護人員於
移監行程中飲酒之情事,特提示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主    旨:邇來迭有發現部分監所未依規定辦理新聞媒體接見採訪收容人及部分戒護
          人員於移監行程中飲酒之情事,特提示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各監院所受理新聞媒體採訪、接見收容人,應切實依照「法務部所屬
              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之規定辦理;尤
              應注意第三點第二款「收容不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但其接受採訪有
              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及第五
              點「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管理人員應即停止收容
              人之接見。」之規定。
          二、移監行程除應注意人車之安全,隨時保持警戒外,嚴禁戒護人員飲酒
              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矯正司視察室、一科、三科、各看守所、五專設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2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23-72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字第 109040049
  2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