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灣臺中監獄業已開辦觸犯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之業務,茲重新分
配該類受刑人移監規定及收容轄區
主 旨:臺灣臺中監獄業已開辦觸犯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之業務,為使資源
均衡利用,茲重新分配該類受刑人移監規定如說明,請照辦。
說 明:一、本部目前計有臺灣臺北監獄、臺灣臺中監獄及臺灣高雄監獄辦理妨害
風化罪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業務,為使資源均衡利用,茲調整該三個機
關收容轄區如次:
(一)臺灣臺北監獄:桃園、新竹少年、花蓮、自強外役、宜蘭、基隆等
監獄及福建金門監獄。
(二)臺灣臺中監獄:彰化、雲林、嘉義等監獄。
(三)臺灣高雄監獄:臺南、明德外役、屏東、臺東、武陵外役、澎湖、
綠島等監獄。
(四)女性觸犯妨害風化罪受刑人一律移送臺灣臺北監獄實施強制診療。
二、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法 83 監字第二○一九五號函自即日起不再
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3 年 9 月 17 日(83)法監第 20195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