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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0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函示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因判斷是否
現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屬法院職權,各所僅函轉醫師診斷或證明即
可,不宜擅自判斷加註「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字樣
主    旨:各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具保聲
          請停止羈押之案件,於法院查詢時,因判斷是否現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難
          痊癒屬法院職權,各所僅函轉醫師診斷或證明即可,不宜擅自判斷加註「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字樣,請查照並轉行。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本部矯正司(
     七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