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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檢決字第 0350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執行強
制戒治處分,於執行滿三個月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此時究
應將受戒治人解還監獄繼續執行或先予釋放,俟保護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
經撤銷,再傳喚執行其殘餘刑期
主    旨:貴署陳報法律問題「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
          或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於執行滿三個月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並
          付保護管束,此時究應將受戒治人解還監獄繼續執行或先予釋放,俟保護
          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再傳喚執行其殘餘刑期」一則之研討結果,
          經核無不合,請查照並轉行所屬遵辦。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七年九月十日檢英執(一)字第八六八四號函。
          二、「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政院於本(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以台八十七法字第五九五八六號函核定准予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施行細則」,本部正與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中,依該細
              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
              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於被告或少年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
              收容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執行保護管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
              期間,算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內」,本則法律問題之受刑人經裁
              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應移送監獄繼續執行,並同時執行保護管
              束,貴署之研討結果核無不合。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本部保護司、檢察司、葉科長○○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