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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檢決字第 0240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借提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觀察勒戒有關問
題
主    旨: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借提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觀察勒
          戒有關問題,本部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檢英執(一)字第六二九三號函。
          二、有關法院借提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實施觀察勒戒時,應向檢察官或監
              獄借提問題:在監服刑之被告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與刑罰之執行應
              分別進行,法院可向監獄借提執行並副知執行檢察官,監獄應予同意
              ,並將執行觀察勒戒之起訖期間逐案函知執行檢察官,以換發執行指
              揮書乙節,已協調司法院轉知各承辦法官,僅以提票辦理借提執行者
              ,應記明係為觀察勒戒處分而借提,並副知執行檢察官,本部於本(
              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以以法 87 檢決字第○○二四六三號函送「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問題彙編」問題編號九決議可資參照。
          三、有關檢察官可否拒絕問題:
              參酌二、之說明,法院宜向監獄借提受刑人執行觀察勒戒,監獄應予
              同意,並無檢察官可否拒絕之問題。
          四、有關殘刑極為短暫,應如何執行問題:
          (一)按觀察勒戒係對施用毒品者之戒斷症狀所為診斷治療程序,法定期
                間為一月以下,實務上以十日為原則。
          (二)經以電話向衛生署醫政處查詢,施用毒品者戒斷症狀出現之時機,
                據該署劉專員告知,一般毒品於中斷施用毒品後約三至四小時(施
                用毒品情況較嚴重者),或六至八小時(施用毒品情況較輕微者)
                ,即出現戒斷症狀,惟施用安非他命者,於中斷施用後約需三天戒
                斷症狀方出現;各類毒品戒斷症狀之出現,持續之時間約為四至六
                天,逾此期間戒斷症狀即已消失,若執著於殘刑執行完畢方執行觀
                察勒戒,由於戒斷症狀出現之時間極為短暫,極可能僅徒具觀察勒
                戒之形式,而無法收其效,甚且影響有無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進
                而影響法定強制戒治程序之進行。
          (三)此類殘刑極短之受刑人,中斷刑罰之執行而執行觀察勒戒,對受刑
                人權益之影響不大,對監所則可能添加行政作業之手續,惟服刑中
                之受刑人經裁定執行觀察勒戒者應不多見,可能之情形如服刑中
                之受刑人施用毒品經查獲者判決確定待執行之通緝犯,而所謂殘
                刑極短之受刑人,則可能僅限於前者,對監所管理可能造成不便,
                應屬有限。
          (四)綜上所述,殘刑縱極為短暫,監獄亦不宜暫緩借提。
          五、有關觀察勒戒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
              參酌上述二、之說明「在監服刑之被告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與刑罰
              之執行應分別進行」,同意貴署研究意見,觀察勒戒期間不得折抵刑
              期。
          六、有關不能折抵刑期,原執行刑期因借提而中斷,需換發指揮書,變更
              執行期滿日問題:
              參酌上述二、之說明,檢察官於接獲觀察勒戒之起訖期間,即可據以
              換發執行指揮書,同意貴署研究意見。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本部法規委員會、矯正司、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版)第 263-26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260-12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