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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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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檢字第 0006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律師法 第 40 條
(86.04.23)
要 旨:
對於轄區內律師因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之移送懲戒
主 旨:各檢察機關對於轄區內律師如有因故意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切實依 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請 查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4 期 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