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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監字第 0016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各監獄患有肺結核病收容人應依「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基隆監獄治
療注意事項辦理」移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外,並應將該收容人病情資料一
併報部
主    旨:各監獄嗣後陳報患有肺結核收容人移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時,除應依「各
          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辦理外,應併將該收容
          人病情相關之資料一併報部。請照辦
說    明:為協助台灣基隆監獄醫師對肺結核收容人作一併迅速、妥善之診療及治療
          ,各機關於陳報肺結核收容人移禁台灣基隆監獄時,應將該收容人病情相
          關資料一併報部。前揭「與該收容人病情相關之資料」指下列各項資料:
          (一)載有受檢測人姓名及檢測日期之X光片。
          (二)「痰液抹片檢查報告單」,以了解是否為開放性肺結核。
          (三)目前該收容人經醫師處方肺結核用藥品之品名及服用日期。
          (四)如該收容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亦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載明。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技能訓練所、各看守所、本部矯正司(七份)、
     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