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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監字第 0014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所屬監院所請求「危機處理小組」支援作業程序』及『八十
八年度各區「危機處理小組」前往指定監院所實施應變演練行程表』
主    旨:檢送『法務部所屬監院所請求「危機處理小組」支援作業程序』及『八十
          八年度各區「危機處理小組」前往指定監院所實施應變演練行程表』各乙
          份,希依說明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法務部所屬監院請求「危機處理小組」支援作業程序:
          (一)各監院所遇有囚情不穩或發生重大事故,需「危機處理小組」支援
                時,為求時效,應先以電話報告,再填寫支援申請單傳真本部矯正
                司。
          (二)有關電話報告平時應利用本部監院所通報中心「(○二)二三八九
                三四○七」,夜間可先行向矯正司司長(○二-二三五八七六九九
                )、副司長(○二-二三五六七○五一)或第三科科長(○二-二
                八七五六二三二)聯繫。
          二、各區「危機處理小組」前往指定監院所實施應變演練行程:
          (一)指定監院所之演練行程,應依排定日期確實實施辦理,本部並將派
                員督導。
          (二)各機關應變演練之假設狀況及應變措施,由指定監院所負責規劃辦
                理,演練完畢並報部核備。
          (三)各區「危機處理小組」主辦機關應依時程主動與指定演練之監院所
                連繫,以瞭解實際演練狀況,並就集合時間、地點、應行攜帶裝備
                通知小組成員。
          (四)各機關「危機處理小組」成員因故無法支援時,原屬機關應指派幹
                練之代理人員前往。

附    件:法務部所屬監院所請求「危機處理小組」支援作業程序
          一、為使各區監院所求「危機處理小組」支援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各監院所遇有囚情不穩或發生重大事故,需「危機處理小組」支援時
              ,應先以電話報告,再填寫支援申請單傳真法務部矯正司。
          三、法務部矯正司接獲申請單,並經部、次長或矯正司司長核可後,立即
              傳真告知應支援之「危機處理小組」主辦機關。
          四、請求支援申請單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事故種類。
          (三)支援到達時間。
          (四)事故概略狀況。
          (五)連絡人級職、姓名、電話。
          五、該支援之「危機處理小組」主辦機關,接獲法務部矯正司通知後,應
              於一小時內以電話通知各小組成員(該成員因故無法前往支援時,原
              屬機關應指派幹練之代理人員前往)迅速集合。其通知內容包括左列
              事項:
          (一)集合時間。
          (二)集合地點。
          (三)攜帶裝備。
          六、法務部矯正司經囚情通報或其他訊息認定某監院所囚情超過危險指標
              時,將詳情簽經部、次長或矯正司司長核可後,得通知應支援之「危
              機處理小組」主辦機關,轉知小組成員前往指定之單位,協助處理特
              定交辦任務。
          七、各區「危機處理小組」至指定之監院所協助支援勤務,應接受該機關
              首長之指揮,法務部矯正司並得派員前往協助處理。
          八、「危機處理小組」支援任務完成,受支援單位之機關首長報告法務部
              矯正司後,各小組成員即行歸建。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158-16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66-7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