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魏○中授權魏○年代辦其與黃○彥、黃魏○鶯夫妻間之收養登記及終
止收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 (87) 內戶字第八七○六六五九號
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三字第
二四四一八號函略以:「‥‥‥二、關於成年人被收養時,法院所為
認可栽定,究屬收養之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學者間有不同見解,而
現行有效之法規並未就此加以規定,實務上亦無判例可援。惟民法親
屬編修正意見認應採許可制,即收養原則上自法院許可裁定確定時發
生效力,其修正理由為收養係建立擬制親子關係之制度,宜使公權力
完全介入,資以保護養子女之利益,請參酌。至來函所詢事項,事涉
法官辦理具體個案時所採法律見解,本院職司司法行政,未便表示意
見。」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