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張○日申請撤銷認領張○仁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五五一九號函
。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一字
第一○五六五號函略以:「一、‥‥‥二、按本院七十六年六月十
二日院台廳一字第○三九五五號函,係指就認領戶籍登記之塗銷,
不宜成立訴訟上和解而言,與來函所示張○日得否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八十六年度親字第七號判決申請更正認領戶籍登記一事無涉。
至於當事人如因填寫錯誤,致戶政機關為不實之身分關係登記,得
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更正登記,屬戶政機關職掌事項,本
院不便表示意見。」
三 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