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生父為認領之行為及申請認領登記,應否經被認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疑義
主 旨:關於生父為認領之行為及申請認領登記,應否經被認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台 (87) 內戶字第八七○八四一二號
函。
二 查「認領」乃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
。依我國實務及學者通說見解,其屬生父之「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
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惟必須以生父與非婚子女間具有真實之血統
關係為要件。至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旨在期認領之真實,故賦予非婚
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然非謂認領須經其等之同意。次查,認領具
形成權之性質,對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
自不必以訴請求。 (史當寬著「親屬法論」第五○○頁,胡開誠著「
民法親屬要義」第一○一頁,趙鳳喈著「民法親屬編」第一四八頁,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第二七二、二七三頁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第三○四頁,本部七十年五月二
十二日法七十律字第六五二五號函、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法七十一
律字第一三二四二號函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九六號判例
參照) 本案賴○美女士於其申訴書中陳述,賴○典係其被邱○華誘姦
後懷胎所生,若其所言屬實,則賴○典與邱○華間具有真實之血統關
係存在,似屬無疑。今邱○華以生父身分,為將賴○典認領為自己子
女之行為,縱未經賴○美女士同意,參酌上開意旨,似亦未能影響其
效力。至戶籍法所定之「認領登記」,並非認領之成立要件。本件應
如何處理,宜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本於職權自行
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