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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75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農會現任常務監事當選鄉長並宣誓就職,應否辭去監事及常務監事職
務及農會會員代表、農事小組組長可否兼任鄉、鎮 (市) 長疑義
主    旨:關於農會現任常務監事當選鄉長並宣誓就職,應否辭去監事及常務監事職
          務及農會會員代表、農事小組組長可否兼任鄉、鎮 (市) 長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三○四三九號
              函。
          二  本案依來函所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中所載銓敘部之意見,似僅敘明
              有關鄉鎮市長之兼職,應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三等規定辦理,未對鄉鎮市長兼任農會會員代
              表、農事小組組長或農會監事、常務監事等之情形是否有違同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之禁
              止規定,表示意見。雖貴部認上開情形與該條規定不合,因公務員服
              務法似屬銓敘部之主管法規,參酌「法務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第三
              點第三款之規定,就此部分,宜請貴部再行徵詢該部之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