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農會現任常務監事當選鄉長並宣誓就職,應否辭去監事及常務監事職
務及農會會員代表、農事小組組長可否兼任鄉、鎮 (市) 長疑義
主 旨:關於農會現任常務監事當選鄉長並宣誓就職,應否辭去監事及常務監事職
務及農會會員代表、農事小組組長可否兼任鄉、鎮 (市) 長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三○四三九號
函。
二 本案依來函所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中所載銓敘部之意見,似僅敘明
有關鄉鎮市長之兼職,應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三等規定辦理,未對鄉鎮市長兼任農會會員代
表、農事小組組長或農會監事、常務監事等之情形是否有違同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之禁
止規定,表示意見。雖貴部認上開情形與該條規定不合,因公務員服
務法似屬銓敘部之主管法規,參酌「法務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第三
點第三款之規定,就此部分,宜請貴部再行徵詢該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