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75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合夥之土木包工業申請增資時,其不動產所有權是否應按合夥投資比例登
記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疑義
主    旨:關於合夥之土木包工業申請增資時,其不動產所有權是否應按合夥投資比
          例登記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 (87) 內營字第八七○八○一七號
              函。
          二  按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
              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及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所謂公同共有,係依契約或法律規定,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
              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之謂。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
              全部,並非按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行使權利。在公同共有,其應有部分
              係隱藏的 (潛在的) ,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 (最高法院三
              十七年上字第六四一九號判例參照) 。本件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
              之公同共有,因此合夥財產之不動產所有權,不能具體顯現其按合夥
              出資比例之部分,至於  貴部函詢是否修正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須知
              第七點規定之登記,宜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25 期 190-1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