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可否視為該農會會員之家
屬疑義
主 旨:關於立委朱○羽所詢有關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
可否視為該農會會員之家屬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二五一九七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家置家長 (第一
項)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第二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
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三項) 。」,又「家長家
屬關係之存在,須彼此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始可。
」最高法法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七八七號判決例著有明文。另前司法行
政部六十四年四月八日台六十四函民字第○三○三二號函中曾引述內
政部四十六年七月八日台四十六內戶字第一一六○八七號函釋就有關
「戶內暫時寄居人口」,認為其非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自無家長家屬關係之見解。本
案嚴君寄居於農會會員戶籍內一個月,於其寄居期間內可否視為該農
會會員之家屬,即是否符合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中所稱「會員同戶家屬」乙案,宜由 貴部就上述管理辦法
之立法目的並參酌首揭說明,本於職權認定之。
三 檢附前揭前司法行政部函釋內容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