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184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辦理製版權信託登記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辦理製版權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台 (87) 內著字第八七○四五二六號函
              。
          二  按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係指於取得
              或移轉時,非經登記或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或發生權利變動效力之
              財產權。復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經‥‥‥依法登記
              者,製版權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之規定,製版權登記似屬其權利取得之生效要件。從而製版權應屬
              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而有信託公示
              制度 (登記) 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