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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
全文內容:┌─────────────┬────────────────┐
     │受  刑  人  類  別│重  點  管  教  內  容│
     ├─────────────┼────────────────┤
     │一、短期尚無犯罪傾向之成年│1.強化入監講習教育。      │
     │  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2.緩和受刑人之被拘禁感,靈力避免│
     │  五年未滿)      │ 使其產生隔離社會之意識。   │
     │             │3.運用諮商輔導技巧,加強個別教悔│
     │             │ 之實施。           │
     │             │4.協助喚起更生意願,達成收容期間│
     │             │ 自我設定之目標,並加強實施釋放│
     │             │ 前教育。           │
     ├─────────────┼────────────────┤
     │二、中長期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掌握其情緒、思想及態度之起伏變│
     │  受刑人(刑期五年以上十│ 化情形。           │
     │  年未滿)       │2.授以需要長時間始能嫻熟之職業訓│
          │                          │  練及教育。          │
     │             │3.鼓勵參與機構內團體活動,加強提│
     │             │ 供一般社會資訊。       │
     │             │4.注意其健康管理及體力之維持。 │
     ├─────────────┼────────────────┤
     │三、長期且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施以嚴正之管教態度,加強戒護警│
     │  受刑人(刑期十年以上及│ 備能力。           │
     │  無期徒刑)      │2.注意其收容期間之人際交往,特別│
     │             │ 是幫派關係。         │
     │             │3.培養其工作意願和勞動習慣,改善│
     │             │ 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關係。 │
     │             │4.審慎考核其日常言行表現,注意從│
     │             │ 實提報其假釋。        │
     ├─────────────┼────────────────┤
     │四、少年受刑人      │1.充分理解少年身心發展各階段之特│
          │                          │  徵,使其習得適應社會所需之常識│
     │             │ ,養成遵法守法之習慣。    │
     │             │2.協助其取得教育與職業訓練相關資│
          │                          │  格,加強實施文康體育活動,函養│
     │             │ 活潑進取精神。        │
     │             │3.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
          │                          │  良好關係。          │
     ├─────────────┼────────────────┤
     │五、女性受刑人      │1.安撫並穩定其情緒,助其習得與家│
     │             │ 庭生活有關之知識與技能。   │
     │             │2.指導其熟悉有關教養及富含生活趣│
          │                          │  味之事物。          │
     │             │3.注意其健康管理並致力維持其與保│
          │                          │  護者承擔者間之關係。     │
     ├─────────────┼────────────────┤
     │六、外籍受刑人      │1.加強協助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意思溝│
          │                          │  通,注意避免其與本國受刑人發生│
     │             │ 衝突與摩擦。         │
     │             │2.指導使其理解本國文化、風俗習慣│
     │             │ 及本國國民之特性,以促進服刑生│
     │             │ 活正常化。          │
     ├─────────────┼────────────────┤
     │七、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受刑│1.熟知其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之症狀│
          │    人                    │  與特徵,並將治療處遇列為優先考│
     │             │ 慮事項,加強實施複查並適時調整│
     │             │ 治療方式。          │
     │             │2.依其症狀之改善情形適時重新將其│
          │                          │  編入一般健康者處遇群,以加速恢│
     │             │ 復其適應性。         │
     │             │3.事先籌劃安排其未來回歸社會之問│
          │                          │  題。             │
     ├────┬────────┴────────────────┤
     │說  明│一、受刑人之類別係依其刑期、類別、年齡、國籍及身心│
     │    │  狀況等情形加以區分。             │
     │    │二、有無犯罪傾向之判定基準,除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
     │    │  法」有關規定詳加分析研判外,並應依其有無服刑經│
     │    │  歷、是否具有反社會性團體之屬性、犯型態樣屬偶發│
     │    │  性機會犯或習慣性計畫犯、有無藥癮習癖等指標為著│
     │    │  眼點。                    │
     │    │三、所謂「反社會團體」,係指幫派流氓、暴力團體、竊│
     │    │  盜團體或走私集團等與犯罪有親近性之組織而言。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54-5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字第 109040050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